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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振龙与余林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林付,庞振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林付,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振龙,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余林付因与被上诉人庞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303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林付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查清,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69号民事判决显示,余林付自认其为阜南县新能源产业园一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庞振龙作为施工队人员,与余林付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的地点为阜南县新能源产业园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可以确定为安徽省阜南县,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