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恒兰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恒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恒兰,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寻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恒兰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娇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恒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今,被告人丁恒兰在位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老卫生防疫站出租房收留李某某1、李某某2等卖淫小姐,供她们吃住,并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丁恒兰从中抽成获取利益。2017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恒兰带卖淫女李某某1、李某某2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小集镇路边拉客、招嫖,并成功招得嫖客郑某、何某某,双方在路边谈好价格后,一行五人就打车至位于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润天凯怡酒店401房间,郑某在酒店内将嫖资人民币800元付给被告人丁恒兰,后李某某1、李某某2、郑某、何某某在润天凯怡酒店401房间准备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恒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1、李某某2、郑某、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丁恒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恒兰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恒兰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丁恒兰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恒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二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应亮人民陪审员 杨自平人民陪审员 马 世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