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磊诉被告王亚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王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84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亚娟,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李磊诉被告王亚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6豫0105民初1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如下:被告王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磊支付机票款13000元。被执行人王亚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李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48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