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 和区人 民法院与彭富勇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彭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彭富勇,自称:陈墨,慕容勒汝,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本院在执行彭富勇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