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易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易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302号罪犯周易,女,1993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易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并刑终字第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并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周易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作为烫工,努力做好岗位工作,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4.7%,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易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减刑后,于2015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3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2月2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周易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