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琴,刘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琴,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雪琴,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雪琴与刘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晋1002执12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雪琴银行账户。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对所冻结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雪琴银行存款1086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