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连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毅刚与陈杰、陈吉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毅刚,陈吉章,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法定代表人:彭毅刚。申请执行人:彭毅刚,男,汉族,住连州市连州镇。被执行人:陈吉章,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本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吉章、陈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连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毅刚结转续借的借款9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9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勋、陈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连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毅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82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827.90元,由被告陈吉章、陈杰负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及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在该通知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商铺进行了查封及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扣押。2017年4月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公开进行拍卖,但仍然有部分房屋及车辆流拍。对流拍的房屋及车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再次移送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拍卖。对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得的款项,由于两被执行人另有多宗案件被本院立案执行,经综合平衡各案,本案按比例分得执行标的款224809.22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还剩余703018.68元未执行。本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锦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