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艳珍与尹丽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珍,尹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2号申请人:宋艳珍,女,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28号楼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尹丽琴,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B区28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艳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丽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尹丽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措施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