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58号之一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蒋坝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592856844。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夏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851004。法定代表人:邢生华,职务不详。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4元、减半收取计5397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17元,由原告南通市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