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程序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程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舜帝花园C5-101商铺。负责人:刘继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序清,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序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3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程序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皖R×××××号昌河牌车辆,因法院未能实际扣押而进行处置。经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被执行人一直拖延甚至拒接电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程序清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13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员姜焱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