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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浩东、蓝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东,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钟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叶浩东,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军伟,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伟平,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细范,男,1952年6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蓝雷钗,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钟建伟,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叶浩东与被执行人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钟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建伟与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按协议自行履行人民币14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钟建伟担保责任的追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浩东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钟建伟已履行人民币145000元,蓝军伟、蓝伟平、蓝细范、蓝雷钗尚未履行人民币15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