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刘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刘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519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发展新区龙腾大道烟波路口。负责人:祝劲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克难,该支行团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胜,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志芳,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被告刘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