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永德与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德,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德,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21号。法定代表人辛中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的房屋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此房的产权过户,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晓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照已吊销,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