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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刘娟与被告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刘娟,李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802号原告段刘娟,女,汉族。被告李俊,男,汉族。原告段刘娟与被告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段刘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刘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刘娟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