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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碧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彩虹桥北侧路段处,与碧海路东侧路肩石发生刮擦后摔倒,致该车乘车人凌某颅骨多发粉碎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已与被害人凌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凌某人民币55000元,并已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凌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血样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电话传唤归案,被告人田某某投案后,虽有投案的主动性,但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或坦白。鉴于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已与被害人凌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支付到位,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云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限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依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