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严祖森、严家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严祖森,严家伦,严子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3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武,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鹤壮,该支行职工。被告:严祖森,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严家伦,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严子然,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严祖森、严家伦、严子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99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逾期未预交受理费5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