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斌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斌依据本院(2017)川1024民督29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收到上述支付令,致本院(2017)川1024民督29号支付令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