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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刘建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刘建团,刘玉秀,曹树相,李培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2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振宝,该行主任。被执行人刘建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玉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树相,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培增,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树相、刘建团、刘玉秀、李培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