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松田与付德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田,付德纯,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413号原告:李松田。被告:付德纯。第三人: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17甲-3号。法定代表人:钱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世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卓亚,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旭,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田诉被告付德纯、第三人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松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2.5元,由原告李松田承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