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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民庭与李云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203号移送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住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申东,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云聪,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住平武县大桥镇。本院在执行平武县人民法院民庭与李云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云聪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占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