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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85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于某,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