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985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于某,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