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字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刁桂霞、李永龙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桂霞,李永龙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字70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桂霞,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永龙,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9日,被告人刁桂霞与窦某登记结婚,自2012年起,刁桂霞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李永龙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被害人窦某陈述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桂霞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李永龙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桂霞、李永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刁桂霞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永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