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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福华、廉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华,廉洪君,马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华,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廉洪君,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马玉洪,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华与被执行人廉洪君、马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福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