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贤爱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贤爱,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1行初29号原告邓贤爱,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刘高祥,局长。委托代理人言彬,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林,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漓湘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群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峰,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美峰,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贤爱诉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中,原告邓贤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贤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贤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贤爱负担。审 判 长 肖红斌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人民陪审员 朱干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