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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刘进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刘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0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60513-6。法定代表人:陈小涵,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郭施齐,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进成,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刘进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进成于2017年6月16日腾空搬离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斗池路黎明市场综合楼第四至七层房屋,但未履行支付至2016年6月16日止占用使用费共合计682250元的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提出由2017年8月份起每半年履行还款10万元的义务直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并已缴纳首期还款款项10万元整,因履行期限较长,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