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某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3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云,男,1960年8月3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土官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6月2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云酒后驾驶云EBUX**号正三轮摩托车从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海孜村行驶至沪瑞线K2854+50M处时左转弯,与后方驶来的谢某从驾驶的云EQ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云EBUX**号三轮摩托车侧翻后又与路外停放的云EHXX**号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赵某云和云EQXX**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付某丽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云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7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云赔偿云EHXX**号轿车修理费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云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云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云酒后驾驶云EBUX**号正三轮摩托车从禄丰县土官镇海田村委会海孜村行驶至沪瑞线K2854+50M处时左转弯,与后方驶来的谢某从驾驶的云EQ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云EBUX**号三轮摩托车侧翻后又与路外停放的云EHXX**号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赵某云和云EQXX**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付某丽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云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7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云按协议赔偿了云EHXX**号轿车修理费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照片及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被告人赵某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云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云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云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备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