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胡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吕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被执行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86H。法定代表人:周建钢,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武飞,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被执行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胡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