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友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靳立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50号之一被执行人靳立新,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5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靳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立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立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3003029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3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二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