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占金与朱占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金,朱占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27号原告:朱占金,男,193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占友,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占金诉被告朱占友健康权纠纷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占金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占金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