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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文喜与顾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喜,顾正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842号原告:陈文喜,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顾正东,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原告陈文喜与被告顾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文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即请求撤回对被告顾正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文喜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正东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陈文喜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