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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宝根与高峰、陈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根,高峰,陈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087号原告:吕宝根,男,194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高峰,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陈国琴,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吕宝根诉被告高峰、陈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吕宝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陈国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宝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根撤回对被告高峰、陈国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宝根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