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代旭、刘玉萍、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代旭,刘玉萍,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6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宋建林,行长。被告:代旭,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刘玉萍,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龙崇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告代旭、刘玉萍、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22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耿人民陪审员 刘艳琼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