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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8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碧琴与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琴,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开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682号原告:张碧琴。被告: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宏艳,职务不详。被告:成都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俊,职务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张碧琴与被告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颖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