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板娃、李军平、李军芳与韩军林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板娃,李军芳,李军平,韩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板娃,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军芳,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韩军林,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板娃、李军平、李军芳与被执行人韩军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军林有银行存款,随即划拨该笔存款用以履行部分案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