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469号原告: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树,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邵福增,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桂芝,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亚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公司已停业,无人接收送达给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孟寅生审判员 么晓梅审判员 肖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