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744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祝丽,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邵群英,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渝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怡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