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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跃虎、李国海与李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虎,李国海,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虎,男性,1962年3月26日出生,55岁,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国海,男性,1964年3月1日出生,53岁,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李志明。被执行人李志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03895号与(2017)苏1181执1819号系相同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跃虎、李国海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跃虎、李国海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