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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胜维与候彬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胜维,侯彬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42号原告曹胜维,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袁成华,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侯彬,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住四川省x,现住重庆市铜梁区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维与被告侯彬解除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曹胜维于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侯斌的机动车一辆的保全,同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曹胜维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侯斌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解除保全,同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