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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振民与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民,徐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838号原告:陈振民,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军,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东,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陈振民与被告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被告因生活周转,通过信用卡QQ交流群向原告借款,双方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发的应用软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00元,期限308天,还款日为2017年1月12日,利息115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徐小东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被告通过信用卡QQ交流群向原告借款。同日,原、被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又称蚂蚁小贷)开发的应用软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00元,期限308天,还款日为2017年1月12日,利息115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债务应当履行。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2000元,其中的85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振民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150元。二、驳回原告陈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标审 判 员  吴丰成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