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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厥忍与万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厥忍,万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618号原告:石厥忍,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福建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建荣,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厥忍与被告万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厥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厥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厥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厥忍承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聪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