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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新江与杨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江,杨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3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新江,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长征,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李新江与杨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09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1070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杨长征与案外人沈玉宝共同共有的登记在沈玉宝名下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某小区某室房产。2017年6月26日,买受人刘旭东(居民身份证号码)以50.9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此拍卖款在扣除执行费及房屋按揭贷款、参与分配人张焕银参与分配款35000元后,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将案款11070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