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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杨建广与郭平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广,郭平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961号原告杨建广。委托代理人刘文明,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平河。委托代理人胡文楷,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广诉被告郭平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