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业晋与张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业晋,张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988号 原告:朱业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 原告朱业晋诉被告张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朱业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业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朱业晋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