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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9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魏县沙口集乡岗上村***号;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上海市。辩护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林峰,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周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胶东路菏泽路路口处,抢夺得被害人俞某某女式拎包一只(内有女式长款钱包一只、iPhoneSE64G移动电话机一部、三星GT-I9500移动电话机一部等物及现金人民币69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73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有关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的赃款,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追缴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