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春花、李德印等与黄真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花,李德印,王红恩,彭付海,王伟,李国忠,李献辉,李德强,王合运,王来有,黄真安,鲍其林,樊胜利,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76号原告余春花,女,1964年6月10日,汉族,地址:叶县。原告李德印,男,1976年5月25日,汉族,地址:宁陵县。原告王红恩,男,1968年2月12日,汉族,地址:西平县。原告彭付海,男,1958年8月3日,汉族,地址:西平县。原告王伟,男,1982年5月13日,汉族,地址:西平县。原告李国忠,男,1972年8月5日,汉族,地址:叶县。原告李献辉,男,1977年4月3日,汉族,地址:叶县。原告李德强,男,1968年11月1日,汉族,地址:宁陵县。原告王合运,男,1955年3月16日,汉族,地址:西平县。原告王来有,男,1971年1月25日,汉族,地址:西平县。被告黄真安,男,汉族,地址:信阳市潢川县。被告鲍其林,男,汉族,地址:信阳市潢川县。被告樊胜利,男,汉族,地址:西平县。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原告余春花、李德印、王红恩、彭付海、王伟、李国忠、李献辉、李德强、王合运、王来有与被告黄真安、鲍其林、樊胜利、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却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春花、李德印、王红恩、彭付海、王伟、李国忠、李献辉、李德强、王合运、王来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1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