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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秦小阁与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阁,吴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826号原告秦小阁,女,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尉氏县人,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秦亚辉(系原告哥哥),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吴彪,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秦小阁诉被告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小阁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秦小阁诉称,2015年10月1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2.38%,约定1个月后还清。到期后,被告还款25000元,余款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5000元及利息9520元,共计34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自2016年1月17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吴彪未作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月利率为23.8‰,利息每月结算一次。现原告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合同》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彪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贷款合同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借款本金25000元及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1月17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彪偿还原告秦小阁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