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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雄与罗庭才、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罗庭才,王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274号原告:张雄,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罗庭才,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凤英,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张雄诉被告罗庭才、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向原告张雄送达了定于2017年8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的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张雄负担。审判员 帅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