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世松与朱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松,朱建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688号原告:邓世松,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朱建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邓世松与被告朱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世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邓世松负担。审 判 员 邹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凌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