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苑军伟与窦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军伟,窦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551号原告:苑军伟,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窦长学,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原告苑军伟与被告窦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苑军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军伟自愿撤回对窦长学的起诉,原告苑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苑军伟负担。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