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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苑军伟与窦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军伟,窦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551号原告:苑军伟,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窦长学,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原告苑军伟与被告窦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苑军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军伟自愿撤回对窦长学的起诉,原告苑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苑军伟负担。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