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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钱竞春与顾俊杰、姜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竞春,顾俊杰,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453号申请执行人钱竞春,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顾俊杰(曾用名顾铁泉),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姜霞,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钱竞春与被执行人顾俊杰、姜霞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76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孙庆峰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钱竞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竞春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